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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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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所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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