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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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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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