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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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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条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使用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十一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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