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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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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章 引 言
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五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六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一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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