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组织结构
公司理念
董事长介绍
资格证书
服务中心
业务范围
服务优势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
下载中心
政策法规
执行标准
法律法规
评估文件
业绩展示
成功案例
客户评价
客户反馈
新闻动态
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诚邀加盟
友情链接
执业标准
法律法规
评估文件
无锡华夏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华夏中诚财务咨询公司
执业标准
HOME > 政策法规 >
执业标准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上一页: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64号
下一页: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4七层南侧 邮编:214072
联系人:邓总 Q Q:1395630841 电话:0510-85115259 传真:0510-85115259
E-Mail:sales@jscpv.com http://www.jscpv.com
网站后台登录
网站建设:君通科技
苏ICP备1108648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