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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2011】《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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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了切实保护权,规范实施许可行为,促进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权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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