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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2010】《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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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了促进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局负责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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