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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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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1]59号 |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
| 上一页: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产发[2011]310号 下一页: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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