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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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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管理,推动证券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现就证券评估机构参加母子公司试点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向作为子公司的评估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第三条第(四)款“不得从事股权投资”规定的限制。
二、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条第(二)款中“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三、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
四、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五、母子公司试点过程中有关变更事项,按照《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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