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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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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财企[2011]275号 |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中华会计网校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
| 上一页: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2009年第2号 下一页: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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