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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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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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