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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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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大型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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