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址: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4七层南侧
联系人:邓总
Q Q:1395630841
电话:0510-85115259
传真:0510-85115259
邮编:214072
网址:www.jscpv.com
E-Mail:sales@jscpv.com |
|
|
|
|
|
|
执业标准
HOME > 政策法规 > 执业标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点击下载详细资料】
条 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大型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
| 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下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