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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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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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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